2017年初,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小区车位的意向书,意向书中未对车位价格进行约定,开发商售楼人员口头告知车位价格为6万元,李某按照意向书的约定向开发商交付2万元定金。2017年9月,开发商通知李某选车位并告知车位价格为7万元。李某拒绝开发商单方涨价行为,要求开发商退还押金2万元。因开发商拒绝返还定金而引起了诉讼。
李景松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,认真分析了本案中的证据材料以及李某的诉求。本案中,从证据上来看,证明开发商单方违约比较困难,从这个角度要求开发商返还2万元定金的诉讼请求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。李景松律师经认真分析后,从认购意向书的法律属性来释法说理,讲明意向书为预约合同,意向书约定的标的为签订买卖车位这一本合同。因2017年初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意向书并未写明价格,现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直。也就无法订立车位买卖合同,未能订立车位买卖合同的事由也不可规则于李某,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给李某。
以上观点,最终被主审法官认可,经庭下调解,李某与开发商达成了和解,开发商同意将2万元定金退还李某、李某撤诉,最后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诉讼效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