X日,原告袁x夜间下班骑电动车回家,因非机动车道路上的排水管道井盖塌陷,原告骑行的电动车车轱辘陷入排水管道内,造成原告摔伤。原告受伤后到医院接受治疗,诊断为颅脑损伤、右侧颧弓骨骨折等。事后,袁x多次找到对排水管道负有管理职责的衡水市x区住建局协商赔偿事宜,均未果。李景松、朱桐云律师接受原告袁x的委托后,认真组织证据材料,在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,最终法院判决衡水市x区住建局按80%的赔偿责任比例赔付原告的各项损失。
李景松律师提示大家:作为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的管理者或施工单位,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采取安全措施,如果大家不幸遭遇事故。最关键的为保存受伤害时的证据,比如报警并要求公安制作出警记录、找人帮忙拍照、寻找证人等。以便将来诉讼时有充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。
法律依据: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九十一条规定,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,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,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