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买受人张某夫妇、付某夫妇、康某夫妇、庞某于2013年购买了河北x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衡水市xx小区商品房,至2016年底仍未交付房屋。买受人要求河北x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,产生纠纷,诉至桃城区人民法院。李景松、郝亮律师接受张某夫妇、付某夫妇、康某夫妇、庞某的委托后,认真分析案件,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。法院最终采纳律师的意见,判决河北x房地产公司分别赔付张某夫妇59440元、付某夫妇35500元、康某夫妇41000元、庞某44500元。